种养殖产品营销管理制度(养殖市场营销计划产品或服务)
作者:种养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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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产品营销管理制度是从过去引进“农民经纪人”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生产,延伸产业链条,推广新技术的。目的是使农民掌握新技术,从而为自己产业发展提供保证。
1、编制计划。市商协会将建立全市及各乡镇畜牧兽医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周边乡镇村、农户交流,整合相关职能开展工作,以形成畜牧行业协会的产业服务体系,引导各镇发展养殖业。
2、建立标准化养殖企业与销售平台。建设市物联网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体系,将养殖基地、交易市场、养殖品种、品质、产品销售场所、销售记录、安全监控、溯源信息发布等信息应用到各镇养殖生产。
3、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市物联网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体系通过培训、指导、培训、指导各镇养殖生产单位、畜牧兽医人员,以基地或区域相关企业、养殖户为对象,开展养殖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应对方案,培训实施到位。
4、开展监测预警。强化对养殖场户及经销户的养殖情况监管,全面开展市场化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做到适时补缺,为全年养殖生产安全打好基础。
5、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充分利用各镇的协同信息化服务优势,实现信息进村入户,减少流通环节和终端环节,提升管理水平。结合渔业信息平台建设,实行信息报送,方便广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掌握各地水产养殖生产数据信息,引导养殖单位利用7月份我市近段时间,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渔业增效。
三、实施养殖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一)实行养殖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养殖生产、生产及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国家、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范围。各镇(街道)要根据养殖场情况,及时向县区和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快推进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市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场(户)生产经营资格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备案,并与登记申请企业进行协商。备案范围内的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水产养殖生产、生产经营、检验检疫等情况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二)具有与养殖场(户)签订的养殖生产经营协议;(三)养殖生产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六、指导意见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部署2014年年渔业执法工作,加强本级及以上部省渔业主管部门辖区内的渔业执法事项,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法规范力,坚决杜绝以身试法违法犯罪行为。
1、编制计划。市商协会将建立全市及各乡镇畜牧兽医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周边乡镇村、农户交流,整合相关职能开展工作,以形成畜牧行业协会的产业服务体系,引导各镇发展养殖业。
2、建立标准化养殖企业与销售平台。建设市物联网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体系,将养殖基地、交易市场、养殖品种、品质、产品销售场所、销售记录、安全监控、溯源信息发布等信息应用到各镇养殖生产。
3、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市物联网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体系通过培训、指导、培训、指导各镇养殖生产单位、畜牧兽医人员,以基地或区域相关企业、养殖户为对象,开展养殖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应对方案,培训实施到位。
4、开展监测预警。强化对养殖场户及经销户的养殖情况监管,全面开展市场化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做到适时补缺,为全年养殖生产安全打好基础。
5、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充分利用各镇的协同信息化服务优势,实现信息进村入户,减少流通环节和终端环节,提升管理水平。结合渔业信息平台建设,实行信息报送,方便广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掌握各地水产养殖生产数据信息,引导养殖单位利用7月份我市近段时间,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渔业增效。
三、实施养殖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一)实行养殖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养殖生产、生产及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国家、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范围。各镇(街道)要根据养殖场情况,及时向县区和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快推进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市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场(户)生产经营资格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备案,并与登记申请企业进行协商。备案范围内的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水产养殖生产、生产经营、检验检疫等情况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二)具有与养殖场(户)签订的养殖生产经营协议;(三)养殖生产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六、指导意见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部署2014年年渔业执法工作,加强本级及以上部省渔业主管部门辖区内的渔业执法事项,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法规范力,坚决杜绝以身试法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