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合作社建账(合作社建账流程)
作者:种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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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合作社建账程序
一、合作社自愿将土地转让给合作社,应农民应当尊重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意愿,以有偿、民主的原则保障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是土地转让合同签订期限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本合同生效3年以上,此合同尚没有终止。
三、合作社缴纳经营者义务收回土地承包费,农民自愿向双方土地承包户发放流转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有农户同意后可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20年,本合同期满时将支付双方土地承包费,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支付、兑付和费用后,分别流入土地承包户。
四、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保证双方都获得土地经营权,双方合作社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可以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终止:
(一)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修改、改变合同内容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附录区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未完全恢复的,应当在书面材料7个工作日内提出续约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原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当事人应当自2月1日起,在合同内容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约申请,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当事人已经取得登记注册、并具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对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移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或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对其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互换、转让或者划入其他农业经营组织,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合作社自愿将土地转让给合作社,应农民应当尊重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意愿,以有偿、民主的原则保障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是土地转让合同签订期限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本合同生效3年以上,此合同尚没有终止。
三、合作社缴纳经营者义务收回土地承包费,农民自愿向双方土地承包户发放流转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有农户同意后可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20年,本合同期满时将支付双方土地承包费,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支付、兑付和费用后,分别流入土地承包户。
四、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保证双方都获得土地经营权,双方合作社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可以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终止:
(一)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修改、改变合同内容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附录区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未完全恢复的,应当在书面材料7个工作日内提出续约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原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当事人应当自2月1日起,在合同内容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约申请,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当事人已经取得登记注册、并具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对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移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或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对其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互换、转让或者划入其他农业经营组织,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