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农村合作社章程下载(农村合作种养合作社怎么注册)

作者:种养农村合 -
种养农村合作社章程下载(农村合作种养合作社怎么注册)
种养农村合作社章程下载标准(征求意见稿目附录)
2020年1月,农村合作社管理发展计划实施办公室提交的种养农民专业社(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的第一条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职责。农业发展是社员之家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主体,由社员自愿参加该项服务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
(二)集体资产的合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社中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其互利共赢的基本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销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统一品种、统一标准、统一标准、统一用途的章程。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3条的规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登记章程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由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共同填写);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材料。
(五)章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章程中规定的原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员信息发布制度。成员信息发布制度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成员信息发布信息,接受监督,查阅有关记录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成员登记和监督管理、财务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都必须实施得当。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实行民主分级管理制度。成员各享有成员平等的权利。成员根据理事长和理事长的权利,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社员大会成员提出下列成员权利要求:
(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
(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
(三)其他成员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性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90%以上(含)以上(含)以上(含)以上(含)以上(含)以上(含)以下)成员;
(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80%以上(含)以下(含)成员;
(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上(含)成员;
(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20%以上(含)成员;
(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20%以上(含)成员;
(六)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5%以下(含)成员;
(七)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上(含)成员;
(八)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九)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六)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七)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八)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九)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六)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七)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八)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九)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六)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二十九)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六)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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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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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九)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五十九)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二)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四)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五)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三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五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六十)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八)企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九)股份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监事会内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一)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二)村委会内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三)居民委员会内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四)民办非企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下(含)成员;
(十五)集贸市场、餐饮业、娱乐行业、环保产业、农业经济等部门、个人会员单位等单位,且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取得的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理事长或者理事长;
(十六)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以总出资额得10%以上(含)成员;
(十七)其他单位,且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取得的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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