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协会发言稿(协会新会长发言稿)
作者:种养协会发
-
种养协会发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指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生物安全评价机构。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已经申请或批准通过的生物安全评价相关评价产品。
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以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机制为主线,依托生物安全评价的统一规范和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管理,采取如下具体办法。
(一)主体资格。生物安全评价机构是对单位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机构。企业在生产经营者中应当具有与其设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条件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应的科研、教学、生物技术、生物产品和加工技术等,同时具备较强的生物安全评价能力。
(二)立项条件。设立并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的技术和标准,具备其他各项技术与标准的能力,包括评估能力、测试能力、控制能力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申请。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负责的企业应当具备本级的技术和标准。
(四)评估。由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承担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技术和标准。
(五)审批。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发布后,方可参加企业审定,申请方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机构,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确定后,方可进入竞争评审体系,通过择优申报程序进入竞争评审体系。
(二)企业择优。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择优作为企业的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择优申报程序进入竞争评审体系。
(三)企业资源择优。择优认定的企业要与本级企业的技术力量、性状、经验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的企业,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可在竞争评审体系进行建设。
(四)企业申报。对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配合人、技术负责人、试验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相关实验室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和省级审定(引种)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真实性、完整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指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生物安全评价机构。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已经申请或批准通过的生物安全评价相关评价产品。
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以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机制为主线,依托生物安全评价的统一规范和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管理,采取如下具体办法。
(一)主体资格。生物安全评价机构是对单位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机构。企业在生产经营者中应当具有与其设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条件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应的科研、教学、生物技术、生物产品和加工技术等,同时具备较强的生物安全评价能力。
(二)立项条件。设立并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的技术和标准,具备其他各项技术与标准的能力,包括评估能力、测试能力、控制能力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申请。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负责的企业应当具备本级的技术和标准。
(四)评估。由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承担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技术和标准。
(五)审批。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发布后,方可参加企业审定,申请方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机构,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确定后,方可进入竞争评审体系,通过择优申报程序进入竞争评审体系。
(二)企业择优。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择优作为企业的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择优申报程序进入竞争评审体系。
(三)企业资源择优。择优认定的企业要与本级企业的技术力量、性状、经验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的企业,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可在竞争评审体系进行建设。
(四)企业申报。对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配合人、技术负责人、试验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相关实验室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和省级审定(引种)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真实性、完整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